11月9日,英山县一农民消费者向该县工商部门送来了“消费者保护神”的锦旗,以感谢工商部门为他主持了公道。
2009年2月,英山县工商局接到消费者沈某的投诉,沈某称他于2009年2月17日在英山县一制砖有限公司购买的一车(3000口)灰砂砖质量很差,已于制砖公司交涉无果,要求该局依法追究制砖公司的法律责任和赔偿消费者损失。
该局受理沈某投诉后,迅速奔赴沈某家新建楼房施工现场,经现场察看该批次的灰砂砖的确存在质量问题,硬度不够、松软易碎、裂纹较多、厚薄不一(尺寸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当天该局立即通知制砖公司到我该局接受调查,并督促制砖公司给予沈某赔偿,并当场制作了调解协议书。
09年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那天沈某到制砖公司要求兑现承诺未果,过了两天即3月18日沈某又到该局投诉,称他这天拉的一车(3000口)灰砂砖又与上次买的灰砂砖质量一样,该局遂前往施工现场察看果如其云。
在调查过程中,制砖公司声称由于本年度承包人员更换前后没有衔接好导致调解的承诺没有兑现,至于3月18日那次销售给沈某的3000口灰砂砖有质量问题责任不在于公司,是拉砖的司机强行要拉刚出腐的灰砂砖。
该局认为:建房用户沈某属于消费者,他购买的制砖公司销售的灰砂砖一拉到施工现场还没有使用就存在质量问题,责任在制砖公司。工商部门对其投诉已会同双方予以调解,制砖公司也作出了允诺,沈某也表示接受,但时过几个月,制砖公司还没有兑现承诺。很显然这是一种故意拖延消费者调解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09年10月,我局对制砖公司下达了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