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委员会信息
 
 
英山县工商局调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例(一)

    2006年9月20日,英山县杨柳镇土门河村一徐姓的农户到杨柳消委分会投诉,反映该镇某种子经营门市部对售出的稻谷种子不予退换,原因是该种子经销单位在其包装上已注明“种子一经售出,恕不退换”字样,所以拒绝了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杨柳消委分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和杨柳工商分局执法人员前往调查。经调查,徐某所投诉的事实成立。该门市部所销售的种子是英山县某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包装袋是该公司自行印制的,并在包装上印有用户须知,其中第三条规定:“种子一经售出,恕不退换”。经调查,该单位仍存有上述包装袋共25000个。英山消委和杨柳分局调查后认为,英山县某种子公司的所谓“行规”,其实是一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条款,据此,英山县工商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立即收回含有“霸王条款”的包装袋25000个。同时,英山县工商局还依据《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的规定对该单位实施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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