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17日,杨柳工商分局接到本镇胡家墩村农民胡从久投诉称,其在杨柳镇农技推广中心街道门市部购买的土豆种子质量存在问题,导致严重减产,要求工商部门为其挽回经济损失。
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土豆种子本身质量没有问题,但适合低纬度平原种植,而英山广大地区海拔较高,不适合该批次的土豆种子生长,所以产量明显偏低,该门市部销售时未对上述注意事项作细致说明,同时该门市部还存在种子经营档案不全等问题。
最终做出了如下处理:
一、由被诉方赔偿投诉方减产土豆损失600斤,折价300元,一次赔偿到位。
二、被诉方因未规定进行种子备案,违反了《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由工商部门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