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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工商系统预防和处置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  应急机构、职责与运行机制
2.1 应急机构设置、职责
2.2应急指挥部运行机制
2.3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2.4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运行体系
3  事故预防与报告
3.1 事故预防
3.2 事故预警
3.3 事故报告
3.4 事故举报
3.5 应急准备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4.3 先前处置
4.4 应急等级转换
4.5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理
5.1责任追究
5.2工作奖励
5.3工作总结
5.4完善制度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人员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物资和资金保障
6.5 信息保障
7  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7.2 事故应急处理培训
7.3 演习演练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制定与解释机构
8.3术语注释
8.4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有效预防和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增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系统流通领域重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英山县辖区内,在流通环节中经确认已经发生,造成社会公众病亡和严重社会影响,或通过相关渠道获取的某种食品有毒有害,可能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依法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处理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1通过市场巡查、专项执法检查、流通领域商品(食品)质量抽查等监督管理活动中发现并已经确认的食品有毒、有害或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信息。
1.3.2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获取的某种食品可能对人身健康构成重大危害、一旦扩散将严重影响食品消费安全的信息。
1.3.3地方党政机关、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办及有关新闻媒体披露的涉及面广、对社会危害较大食品安全信息。
1.3.4相关部门通报的属于工商行政部门管辖的食品重大安全问题。
1.4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协调配合、信息公开、群防群控、反应及时、处置果断的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依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第52号),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人数,波及范围和社会影响,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影响范围波及全县甚至对我县以外的其他地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⑵超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处置能力水平的;
⑶英山县政府启动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英山县工商局职能范围的;
⑷县政府或市工商局授权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2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英山县政府启动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涉及英山县工商局职能范围的;
⑸县政府或市工商局认为需要县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英山县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30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局认为需要由乡镇分局、所协同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⑴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镇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村组,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2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各分局、所认为需要进行紧急控制与处理的。
2  应急机构、职责与运行机制
2.1 应急机构设置、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局)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局应急指挥部),总指挥长:局长;副指挥长:分管消保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办公室、公平交易分局、市场股、企业登记注册分局、外资企业登记股、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股、商标广告管理股、法规股、合同股、信息中心、财务股、监察室(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⑴根据县政府、市工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宣布启动应急预案并确定其级别,制定应急管理措施;
⑵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⑶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⑷统一部署和指挥各分局、所局及时、稳妥地开展预防和处理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⑸审查批准县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局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组建,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⑴贯彻落实县局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⑵检查督促各分局、所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⑶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⑷向县政府、市工商局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⑸ 完成县局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⑴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
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和预警防范等工作,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处理应急期间消费者的咨询、申诉、举报,研究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措施,指导、督促各分局、所预防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工作,组织查处大要案件,协调配合县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对经检测判定有严重问题的食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并在12小时内由企业自愿撤柜或工商机关强制下架;对涉事企业同品牌、同规格、同批次的食品,要进行彻底清查,追根溯源。对查扣的问题食品,按相关程序以不可逆方式进行销毁。
⑵办公室
承担文字材料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整理应急期间的有关资料,上报上级指挥部和领导机关,安排车辆等交通工具;
⑶公平交易分局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查处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⑷市场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食品交易场所进行专项检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⑸企业登记注册分局和外资企业登记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企业进行查处,以及对食品企业经营资质的专项检查;
⑹个体私营经济监管股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案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查处,以及对食品经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资质的专项检查;
⑺商标广告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分局、所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食品商标侵权、假冒案件和食品违法广告进行查处,以及对食品商标和广告的专项检查;
⑻合同监督管理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对涉及的当事人的经济合同进行检查,对违法经济合同行为进行查处;
⑼法规股
负责组织、指导各地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所涉及到的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⑽信息中心
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期间的信息传递提供专用信息通道,保障应急期间各级信息网络的畅通。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⑾财务股
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工作经费,保证应急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价;
⑿监察室
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2应急指挥部运行机制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局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⑴信息核实汇总。接到县政府和县工商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各分局、所的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信息通报后,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要立即核实。整理汇总后,迅速呈报县局应急指挥部;
⑵决定启动预案。县局应急指挥部接到有关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呈报后,及时分析,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立即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
⑶制定应急措施。应急指挥部本着快速、及时、有效的原则,制定应急措施,下发各基层分局、所指导事发地和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应急工作;
⑷应急处理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展、控制情况等实时报告应急指挥部,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迅速通报有关地方。应急状态解除后,及时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呈报县局局长办公会。
2.3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主要负责收集、分析、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接收非应急状态下各分局、所食品安全报告。组织编制和修订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基层分局、所相关工作。
2.4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运行体系
各基层分局、所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应急组织机构,领导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大小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  事故预防与报告
3.1事故预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地区的日常监管,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要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消费知识,增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法制意识,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3.2事故预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信息和情况,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险、可能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发展趋势做出分析,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本区域内作出预警。
3.3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采取电话、传真、行文、网络等多种方式,迅速上报当地政府、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保准确、及时。并视情况向可能波及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
3.3.1报告单位和时限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工商分局、所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局报告,同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局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4小时内向市工商局报告;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乡镇分局、所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局报告,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局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8小时内向县工商局报告;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局报告,同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县局2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12小时内向市工商局报告;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在12小时内向县局报告,同时向乡镇政府报告;县局24小时内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48小时内向市工商局报告;
3.3.2动态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分局、所的应急处理情况,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形成动态报告,上报县局。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一日两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县局向县政府和市工商局一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一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县局向县政府和市工商局二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二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县局向县政府和市工商局四日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事发地分局、所必须三日一报,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县局向县政府和市工商局一周一报,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上报;
3.3.3解除报告
应急状态解除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形成处理报告,上报市工商局。
⑴发生Ⅰ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县局三天内上报市工商局;
⑵发生Ⅱ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县局五天内上报市工商局;
⑶发生Ⅲ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分局、所在三天内上报县局。县局一周内上报市工商局;
⑷发生Ⅳ级应急预案所针对的情形,应急状态解除后,事发地分局、所在一周内上报县局。县局二周内上报市工商局;
3.3.4报告内容
⑴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详尽地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⑵动态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终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4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3.5应急准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县局作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县局应急指挥部,县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分局、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分局、所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⑸采取有效措施,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⑹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全县食品经营者的巡查力度,责令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销售涉嫌食品,立即查清来源和销售去向;
⑺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⑻做好市场监管和社会稳定等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县局作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市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市局应急指挥部,市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分局、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分局、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保持与县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接受其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有关应急处理情况;
⑷成立相关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⑸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⑹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县局作出如下响应:
⑴启动县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成立县局应急指挥部,县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始工作,组织应急处理;
⑵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分局、所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指导、部署分局、所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⑶迅速部署执法行动,加大对重点食品、重点对象、重点市场和重点地区的巡查力度;
⑷及时向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报情况。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当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为时,分局、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4.2事故可能波及地区应急响应
事故可能波及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严密关注事故的发展,按有关规定及时作出预警。同时全面清理检查辖区各类流通场所,查找涉嫌食品,若发现涉嫌食品在市场上流通,应迅速采取措施予以封存,并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
4.3先期处置
县局未启动应急预案前,事发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4应急等级转换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事故主要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现场应急处理小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县局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指挥部的指令,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等级调整,实时调整应急响应的等级。
4.5 响应终结
按分级响应权限,由同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小组撤离现场,预案工作程序随之终止。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随之撤销。
5  后期处理
5.1责任追究
按分级响应权限,分别由事故发生环节的监察机关依法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惩处;对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有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给予支持和配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工作奖励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期间,工作努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或其他奖励。
5.3工作总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总结分析应急处理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理工作的建议,10日内完成应急处理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5.4完善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认真分析原因,查找工作漏洞,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管工作,通过制度建设,落实责任,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6  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和分局、所指挥部24小时开通专线电话、自动传真,以及信息网络专用通道,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6.2人员保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⑴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相关科室的全体人员手机要做到24小时开通,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80%以上的干部备勤。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
分局、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⑵Ⅲ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手机要做到24小时开通。相关分局、科室的全体人员工作日要全部在岗,休息日50%以上的干部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
工商分局、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⑶Ⅳ级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县局要明确值班单位和值班人员,局长、分管局长、相关科室人员应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遇到紧急情况,相关人员1小时内集结完毕。分局、所工作日需全员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休息日全员备勤,保证个人通讯工具畅通。出现紧急情况,30分钟内集结完毕。
6.3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必要时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
6.4物资和资金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执法车辆、通讯设备、检测设备等相关物资,保障应急处理经费支出和工作需要。
6.5信息保障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当经同级政府应急指挥部同意,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新闻办向社会发布。
7  宣教培训和演习演练
7.1 食品安全知识宣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运用多种方式、多种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防御风险的意识。
7.2 应急处理培训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掌握事故处理工作要求。
7.3演习演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要积极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⑴工商分局、所要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县局备案。另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重点市场、商场、超市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应急措施。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
8.2 制定与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和修订,县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分局负责解释。
8.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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